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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是否缴纳增值税

来源:会计实战基地 发表时间:2021-12-23 17:41:54 作者:木槿老师 阅读量: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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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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